发票开具错误如何处理?
发票开具错误如何处理?
您好,发票开具错误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一)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一)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跨月不得作废。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票
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冲红。如出现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3.需要说明的是:
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
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
②开票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蓝字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
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④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输入相应条件点击查询找到对应蓝字发票,点击选择即可进入确认单填开界面。
四、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