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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创业就业,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时间:2023-08-10 11:17:50    点击: 311

有了家人的支持和付出,现役军人才能安心地建功立业、保家卫国。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随军家属创业,可以重点关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上述文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张女士为随军家属,2023年4月1日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从事家政服务,雇工5人。根据政策,自2023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张女士作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家政服务可免缴增值税,其从个体经营中取得的个人应税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税〔2016〕36号文件等规定,个体经营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上述案例中,张女士从事的家政服务,若雇工人数超过7人,则应按新开办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优惠。接上例,假设张女士在2023年7月又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从事园林苗圃业务,由于张女士已就从事家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业务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其从事的园林苗圃业务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企业吸纳随军家属就业,也能享受税收优惠。财税〔2000〕84号文件第一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举例来说,厦门市杏林街道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了一家从事咨询服务的A企业,于2021年6月1日领取了相关证件,该企业招聘员工20人,其中,随军家属16人,占企业总人数的80%,且均可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那么,根据上述政策,A企业可以在2021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就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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