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社会保险费热点问题(2022年6月)

时间:2022-08-05 11:41:01    点击: 533
1.本次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3号):“一、缓缴的险种范围及期限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一、实施范围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条件的上述参保单位,向市人社部门申请缓缴成功后,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均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
 
3.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
“四、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1年度在京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
 
(三)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四)参保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及时缴费。
 
2022年在本市新开户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须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
 
4.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确认自己的行业类别和单位划型?
 
答: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三、行业类别和单位划型确认申请缓缴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3号):

“三、申请流程……
 
参保单位可在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在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至10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

“六、申请时间
 
缓缴申请只需办理一次,无需每月申请。6月2日至6月6日可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13日至6月25日可申请从6月起享受缓缴政策;7月至12月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当月起可享受缓缴政策。……
 
九、与餐饮等五个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衔接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均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参保单位按五个特困行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不变。
 
已按五个特困行业提交缓缴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不符合资格的参保单位,符合本通告缓缴条件的可按本通告申请缓缴,从申请之月起享受缓缴。”
 
  • 上一篇:出口退税热点问题(2022年6月)
  • 下一篇:在企业所得税中租金收入是如何确认的?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