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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11月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时间:2020-12-17 10:21:24    点击: 549

   1、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了分支机构,需要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吗?是否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上年是哪一年?一定时期指的是什么时期?

  答: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0年申报2019年属期残保金,上年指的是2019年。一定时期指的是对应所属期1月至12月。

  3、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地址栏是否有字数限制?

  答:地址栏最多可输入50个汉字或100个数字。纳税人超过50个字需区分数字和汉字混合时的总字符数。?

  4、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是否有规定的办理期限?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时间没有限期,纳税人申报后可随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可按照办税指南“入库减免退抵税”列明资料递交: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税务机关未能获取相关信息

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税务机关未能获取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1份

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代办相关事宜

书面委托资料

1份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

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1份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软件退税申请报告、软件产品销售说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说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1份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对税务信息系统可以查询的完税(缴款)凭证信息,不需纳税人提供。

  6.软件产品销售说明详见: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nsfw/xzzx/bzds/202011/4ceda18f01db4edcb4bc0eb7c4b01fb1.shtml;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说明详见: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nsfw/xzzx/bzds/202011/b7e436d4c6ea4a2b89bac34a68f149f2.shtml

  7.其他注意事项请点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退(抵)税办理】-【入库减免退抵税】栏目查看了解。

  5、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境内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分支机构是否一定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一、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情形

1、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2、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财预〔2012〕40号第一条

二、需要就地分摊缴纳情形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

 

      2、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六条

 


  7、个人出租房屋如何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目前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主要有微信代开、办税服务厅代开以及房屋租赁中心代开三种渠道。

  渠道一、微信代开

  您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依次点击【我要办】→【发票服务】→【个人房屋租赁缴税】→【普票申请】或【专票申请】模块选择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邮寄或前台领取;

  若您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需要邮寄,可通过邮箱接收。您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发票服务-个人房屋租赁缴税-查询统计选项里,查看电子缴款凭证。

  渠道二、办税服务厅代开

  您可以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详细资料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办税指南》“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模块获取,办税指南查看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代开】。

  渠道三、房屋租赁中心代开

  您也可以选择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租赁中心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办理资料建议您与房屋租赁中心确认。

  8、自然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应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自然人代开发票属于实名办税业务,您在申请代开发票前,请先行完成个人实名信息注册(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实名办税】-【注册账号】即可进行实名注册)。我市自然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有微信公众号代开以及办税服务厅代开两种渠道。

  渠道一、微信公众号代开

  通过微信渠道代开的,可搜索并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我要办】-【微信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申请】模块,选择“个人登录”方式,输入实名注册身份证/手机号、密码以及验证码实名登录(如未实名注册,请先办理实名注册,目前线上支持持有大陆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办理实名注册),完成人脸识别后即可申请代开。

  除此之外,您也可以通过【我要办】-【实名办税】路径,选择“个人登录”方式实名登录后申请代开。

  注意事项:(1)当前,微信渠道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EMS邮寄”、“自助终端打印”以及“办税服务厅领取”三种方式取得纸质发票,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若您选择“EMS邮寄”方式领取纸质发票,因代开发票的快递配送仅限于深圳市内,请据实填写您市内的收件地址。同时,按照我局目前EMS配送代开发票的规则,发票必须由本人签收;

  (3)若您申请时在微信上选择了“代开点”并采取“办税服务厅领取”方式领取发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回到您选定的“代开点”取得纸质发票。

  (4)代开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点击【我要办】-【实名办税】-【代开发票查询】模块查看代开记录,选择邮寄的,可在【代开发票邮寄查询】模块查询邮寄状态。

  渠道二、办税服务厅代开

  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若您选择在线下办理,可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就近办税服务厅代开,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申报单》可于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模块,在搜索框搜索关键字即可查询下载),无法在官网下载的,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办税指南查看路径: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栏目;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

  9、深圳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吗?在微信代开发票是否有金额上限?是否有次数限制?

  答:若您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发票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时,需由房东本人前往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签署授权书,由受托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申请代开。

  若您属于其他需代开发票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要求,目前该业务无法代办。

  深圳自然人在微信代开发票的金额限制如下:

  (1)自然人通过微信申请代开发票,连续12个月内代开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达到80万元的允许继续在微信申请代开,达到后代开发票应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2)自然人通过微信申请代开发票,连续12个月内免税代开(单日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500元情形)次数未达到12次的允许继续在微信申请代开,达到后免税代开发票应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10、深圳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要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答: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本市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和建筑服务无需增值税预缴申报。

  11、深圳总公司在市内设立了一家非法人分支机构,属于需要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情形,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支机构均在深圳市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时,应将在深分支机构层级维护为二级或者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是根据分支机构实际情况而定,如分支机构是否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等。

  12、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13、新办纳税人可否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申请?

  答:当前,我市有需要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您为新办纳税人,可按如下流程申请自行开具:

  第一步、提交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同时新增购票员。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另外,您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同时可新增本单位购票员。

  第二步、领取并发行税务UKey。

  “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办结后,您需要领取并发行税务UKey(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我市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主要有网上申领及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免费领取两种渠道:

  (1)网上申领:您可在电子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模块免费申领税务UKey,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后,税务机关及时将发行好的税务UKEY和空白发票寄出,市内24小时送达,疫情期间或有延误。

  (2)大厅领取:票种核定完毕后到税控管理岗直接办理税务Ukey。税务Ukey在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中的发行操作与税控盘、金税盘相关操作基本一致,即首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申请核定相关票种,其次在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税控系统中进行初始发行。新办企业纳税人免费领取UKey需携带资料: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

  第三步、自行下载安装开票软件。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模块下载最新版本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系统安装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8366138。

  完成以上三个步骤后,您就可以按规定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了。

  14、深圳纳税人想要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注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您为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提交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同时新增购票员;

  第二步、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第三步、领取、发行税务UKey并自行下载安装开票软件(新办企业需办理,已领用税务UKey纳税人无需再次办理,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可使用原税控设备,也可以自愿换领税务UKey);

  第四步、登录开票软件查询已核定发票票种信息,若信息未更新,请自行在网上变更信息,变更不了的,需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网上查询及变更具体操作您可咨询开票软件服务商或技术支持电话(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金税盘服务商):0755-95113;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税控盘服务商):4008823661;税务UKey开票软件技术支持电话:4008366138);

  完成上述步骤后,您即可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

  15、想要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票种,应如何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答:我市纳税人主要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宜。

  方式一、电子税务局办理

  一、办理前置条件:

  (一)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

  (二)纳税人不是风险纳税人;

  (三)至少需要存在一条有效银行账户信息;

  (四)有正在办理中的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不允许重复申请;

  (五)纳税人存在有效的已生效的增值税税种;

  二、办理路径:

  【路径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办理。功能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您符合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办理资格】-【现在去办理】。(该功能仅为新办纳税人提供)

  【路径二】: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办税桌面】-【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或直接在搜索栏搜“发票票种核定申请”。

  方式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除网上申请方式外,您亦可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资料请点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领用发票】-【发票票种核定】栏目查看了解。温馨提醒:“发票票种核定”属于列入我局实名办税范围内的业务,办税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实名认证后再进行申请。

  16、深圳市是分公司,在深圳就职工作的员工,购买的是深圳社保,但是发工资的是总公司,申报的时候有个“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怎么填写?

  答:《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用人单位按照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及为其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来填写申报表中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该企业应填写深圳市分公司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17、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怎么来的?外聘的劳务工,是属于在职职工吗?

  答:市残联答复: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注:集团单位(有分支机构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时,计入至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且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明细表(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18、营改增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及安全保护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9、企业因发票用量无法满足经营需要,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超限量购买增值税发票”文书申请,请问税务机关的办结是多久?

  答:我局“超限量购买增值税发票”业务税务机关的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您可点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领用发票】-【超限量购买增值税发票】栏目查看了解。

  20、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交了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税务机关何时办结?纳税人应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答:一、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一)非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工作日。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二、办理进度查询

  您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后,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模块查看办理进度及审批结果。如有需要,您也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审批进度。

  21、企业近期提交了“发票票种核定”申请,税务机关的办结时限是多久?在哪里查询办理进度?

  答:一、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一)非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种类发票,除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确认的高风险等情形外,即时办结(注:办税指南列明及时办结的事项,通过电子税务局全流程无纸化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二、办理进度查询

  您提交“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后,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模块查看办理进度及审批结果。如有需要,也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审批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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