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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方以国债抵押贷款,债权方通过国债逆回购取得固定利息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时间:2020-09-09 15:32:35    点击: 568
      问:债务方以国债抵押贷款,债权方通过国债逆回购取得固定利息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债权方通过国债逆回购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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