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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开具纳税人识别号,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时间:2020-08-17 11:53:56    点击: 630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开具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已经注销,相关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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