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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

时间:2020-07-03 11:44:39    点击: 563
    问:对采取“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
 
  答: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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