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全年一次性奖金已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汇算清缴能否再拆分单独计税?

时间:2020-04-10 11:10:06    点击: 605
问: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选择使用单独计税方法,现在计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发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应纳税额较小,纳税人还能否在汇算清缴时将该笔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及其解读稿规定,2019年度汇算不涉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可以选择继续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但是,对于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已经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则汇算清缴时不再拆分适用单独计税方法。
 
  • 上一篇:2019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应用与汇缴填报分析(三)
  • 下一篇:紧急装修临时住院部远低于平常价格的,计提销项时是否作调整?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