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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常见问题(一)

时间:2020-02-12 14:24:08    点击: 438
 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汇总哪几项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3、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仅涉及本年度综合所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4、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是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还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5、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若不申请退税,还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6、纳税人在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7、纳税人2019年1月份领取工资1万元,已经预缴个税,其他月份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纳税人若申请退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8、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
 
 
  9、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年度汇算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0、纳税人在2019 年度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预缴时没有办理扣除,可以在年度汇算时办理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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