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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税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0个问题解答

时间:2020-01-17 09:45:45    点击: 526
    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开始扣除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201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可以开始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3.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4.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5.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6.非独生子女,是否可以由父母指定或子女间协商,由其中一名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子女间协商由其中一人享受2000元扣除额的。
 
  7.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是要根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的条件,判断自己是否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电子税务局网页、手机APP、电子模板、纸质报表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提交方式;
 
  三是根据自己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实填报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四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务必填写准确,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避免漏掉重要的税收提醒服务;选填项尽可能填写完整,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税收服务;
 
  五是通过电子模板、纸质报表等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应留存好本人和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纸质信息表备查;
 
  六是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确认后再享受。
 
  8.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因某些填报事项信息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未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019年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处理?
 
  答: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不确定或是其他原因,未能在2019年1月份或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当月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相关扣除信息;对之前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9.通过手机APP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是否需要将信息打印出来交给单位盖章保存?
 
  答:不需要。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网页)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无需将相关信息打印出来交单位盖章保存。
 
  10.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如何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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