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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过户的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9-12-02 11:51:05    点击: 490
     继母将名下房产过户给继子女,是否可以依据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款:“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因此继母将名下房产过户给继子女,可以享受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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