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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单独计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是否可以“反悔”重新选择?

时间:2019-11-19 17:08:49    点击: 432
  问:我的2018年的奖金是在2019年2月份发放的,当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办法计算缴纳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00元。我的问题是(1)我的2019年奖金在2020年2月份发放,这笔年终奖是否在2021年汇算清缴,而不是2020年;(2)如果我2019年全年的工资加奖金没有达到6万,在汇算清缴时,能不能把2019年2月发放的奖金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当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算缴纳的个税500元能否退还?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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