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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支付给车辆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时间:2019-11-04 16:43:00    点击: 670
    问: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直接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一条规定: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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