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时间:2019-06-20 14:53:16    点击: 455
     问: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 上一篇:全面解析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一)
  • 下一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在年报前先做备案?具体要带什么资料?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