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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是否免征个税?

时间:2019-06-03 15:04:19    点击: 398
   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是否免征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第三条规定,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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