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和其他企业共用一层楼,水电费能否使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时间:2019-04-23 11:02:59    点击: 429
    问:和其他企业共用一层楼,水电费能否使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上一篇:以租代售的房地产转让行为什么时候缴纳契税?
  • 下一篇:请问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发票?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