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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让自行开发的软件使用权(未转让著作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时间:2019-03-20 11:28:15    点击: 472
    问:一般纳税人转让自行开发的软件使用权(未转让著作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让自行开发的软件使用权(未转让著作权),应按照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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