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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线:北京税务局解答13个税收问题

时间:2019-03-01 15:59:50    点击: 433
    1.企业为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纳税人,可以选择勾选认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者退还?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交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递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4.本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跨月是否能作废?
    答: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本规定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构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
 
    5.一般纳税人上期已缴纳增值税,本期申报时主表第25行“期初未缴税额”带出数据怎么办?
    答:主表第25行“期初未缴税额”的“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的“本月数”填写。带出数据无需处理。
 
    6.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分包部分是否也必须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答: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销售业务未实际发生,但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了一笔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如果销售方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其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8.和其他企业共用一层楼,水电费能否使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个人买卖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0.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发生股权转让,受让方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九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11.本人名下拥有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时需要缴纳的契税税率为多少?
    答:3%。
 
    12.车辆办理过户时,本年度车船税已缴纳,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13.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三)应税噪声产生地。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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