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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抵扣问题

时间:2019-01-30 17:23:16    点击: 405
    丙公司与丁公司均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1月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资产重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丙公司应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丁公司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丙公司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22万元,那么丙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自丁公司继续抵扣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丙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自丁公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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