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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还需注意三个关键点

时间:2019-01-15 10:24:15    点击: 508
   近年来,我国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的政策,包括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以及减少审核程序等。但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对政策内容掌握不足,在研发费用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从实操层面看,企业要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除“研发费用难归集”这一共性问题外,还需注意一些关键点。
    注意备案数据的一致性
    企业在每年汇算清缴前,需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进行备案,而税务机关往往会对比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资料。笔者提醒,企业应注意备案数据的一致性,否则可能会产生税务风险。
    具体来说,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会按多个小项目进行申报;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考虑到工作量较大,会将各个项目进行合并,如按产品或服务的类型进行归类。税务机关在核查的时候,如果发现两者的研发项目在内容上,如在研发项目的起始时间、技术内容以及技术成果等方面差异过大,并且缺少合理的解释,那么,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企业可能会面临更为严格的税务稽查。
    关注委托研发技术合同的登记要求
    受托方在科技部门登记过的委托合同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在实务中,加强与受托方的沟通,保证受托方愿意配合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从而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笔者了解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委托境外研发的技术合同时,要求十分严格。如某地科技部门规定,企业只能在指定的登记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并且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笔者建议,纳税人应关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以规避税务风险。
    积极促成异议项目鉴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将研发项目报送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实务中,如果对研发项目产生异议,企业多考虑到工作难度,会放弃鉴定。笔者提醒纳税人,如果税务部门对研发项目存在异议,企业应积极督促税务部门与鉴定部门联系,促成异议项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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