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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时间:2018-12-07 14:33:57    点击: 487
    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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