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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款能否汇总到总部缴纳?

时间:2018-12-04 12:33:49    点击: 370
    我们都知道,一个企业如果发展壮大就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地点多不相同,这样有利于市场拓展与项目建设。那么当缴纳消费税的时候,是应该各报各的,还是应该汇总到总部缴纳呢?今天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问: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能否汇总申报消费税? 
    答: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下面让我们再来确定一下消费税纳税申报细则: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加征11%的从价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额,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纳税人持填写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消费品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进行申报,或通过网络远程报送创建的电子申报表。 
    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返还一份给纳税人。当期申报有税款的,纳税人需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确认税款缴纳后开具完税凭证予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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