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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支付的客房预订服务费是佣金吗
时间:2018-11-29 14:41:3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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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实中,有越来越多的酒店与携程网、艺龙网等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酒店可免费使用平台系统,但需要支付平台客房预订服务费用,这笔费用的金额按预订客房数量计算。酒店支付的这种费用是什么支出?有观点认为,酒店支付的客房预订服务费属于佣金支出。这种观点对吗?
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对酒店而言,支付给平台的客房预订服务费如果定性为佣金,就需要按上述规定处理,实行限额扣除。
那么,究竟什么是佣金?现行法律、法规对佣金的定义作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一书对佣金的释义为: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佣金,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中明确,佣金、回扣指买卖双方或出口商与中间商商定的、由出口商从所收入的货款中向进口商或中间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同时,《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酒店作为服务的提供商,委托平台从事促成服务成立的媒介服务,符合我国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规定,受托人从事促成合同成立的媒介服务,系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行为。在此交易中,酒店委托平台为其提供经营服务,寻找酒店服务的购买方,促成酒店作为服务的提供方与购买方达成服务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
因此,酒店支付给携程、艺龙等平台的客房预订服务费,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佣金的定义,应该属于佣金。
但从服务内容上看,酒店支付给携程、艺龙等平台的预定客房服务费,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展示、交易的促成,还包括网络平台(软件)的使用,而不是单一的撮合交易。因此,笔者认为,将服务费全部视作佣金处理,不符合交易常规,不具有合理性。
建议
笔者建议企业,在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时,将服务费用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进行分拆,分别对服务费用的性质进行认定,对属于佣金性质的支出,按佣金的税前扣除原则进行处理。
税法对佣金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在哪些费用属于佣金的判定上往往产生争议,建议主管部门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