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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发票产生的滞纳金可否退还?

时间:2018-10-31 15:45:44    点击: 446
    走逃发票产生的滞纳金可否退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异常抵扣凭证,应首先做“进项税转出”而不是“更正申报”。进项税转出,在当期申报时处理,不会产生滞纳金。如果企业误做了更正申报而产生滞纳金,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 
    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所谓的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被认定为走逃企业会有什么后果? 
    1.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就是D级,且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企业一律也是D级。 
    2.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开发票等所有功能都被限制,系统直接被锁。 
    3.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都不能办理工商登记,而且都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以后可就不能办理贷款、领养老保险等等。 
    4.有偷税逃税行为的不仅会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回来,还会被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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