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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签合同,子公司施工开发票给发包方能否抵扣进项?

时间:2018-10-18 15:27:26    点击: 370
      问: 我们与集团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实际实施单位是他们的子公司,现今子公司给我们开票,让我们把款项打到子公司账户,这种存在三流不一致的风险,但是对方集团公司不愿意开票和收款,集团公司出了委托书。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对方集团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子公司为贵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并直接结算工程款的,由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贵单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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