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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异地租赁房屋供委派人员居住是否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8-09-03 16:24:00    点击: 428
     问: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子公司,为了经营管理,委派人员进驻分子公司,委派人员工资在公司发放。为了安全需要,以公司名义在当地租赁房屋,供委派人员居住。委派人员定期回公司报销房屋租赁费用,进入公司福利费核算。请问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六条关于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房产征税问题规定,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为员工提供租赁房屋,属于员工取得的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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