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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作为应税收入?

时间:2018-08-10 15:41:00    点击: 336
    问: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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