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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跨区迁移是否需要企业所得税清算?

时间:2018-08-02 10:33:00    点击: 382
    问:我公司从一地转入另一地继续经营,请问在转出地税务局做跨区迁移手续时,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因此,贵公司在境内跨区迁移属于企业发生的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不需清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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