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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热点问题
时间:2018-08-01 16:52: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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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机构改革后,之前的普通发票能否继续沿用?有没时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2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因此,原普通发票可以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Q2 7月1日后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还能不能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
Q3 购买方已将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了,现在需要冲红,要怎么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Q4 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5月1日以后发生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判别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2018年5月1日前的业务,应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Q5 请问查账征收企业第二季度申报是否不需要填写本季度收入情况?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6号)的规定,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因此,查账征收企业第二季度申报的时候不需要单独填写本季度收入情况,只需要按照规定填写本年累计的营业收入。
Q6 分支机构预缴申报时需要提供分配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因此需按上述规定提供分配表。
Q7 享受三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是否需要进行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号)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