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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用收据丢失能否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凭证?

时间:2018-08-01 16:02:00    点击: 415
    问:财政专用收据(如托费)丢失可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财务章作为凭证吗?
  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票据丢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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