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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与集体福利共用租入不动产,可否全额抵扣进项税?

时间:2018-07-30 18:46:00    点击: 437
    问:2018年2月,企业租入一栋办公楼,有的楼层用于办公,有的作为职工宿舍使用,请问租金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划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因此,贵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租入一栋办公楼的租金,既用于办公又用于职工宿舍,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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