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这个文件的意思是不是:可以按照合同记载的暂定价缴纳印花税吗,结算价比暂定价高也不用补缴?除非是支付金额大于结算价(即沿用合同)才按照支付金额缴纳?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应按合同约定价(暂定价)来贴花,结算价高与低都没关系,与支付金额也没有关系,除非对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金额有增加的,就境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修改的金额有减少的,不退抵已缴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