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为员工支付的个人学历教育费能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时间:2018-07-12 16:00:00    点击: 362
    问:我企业2017年为3名员工支付研究生学历教育费用共计27.3万元,这部分费用能否作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税前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该企业2017年度为员工支付的个人学历教育费用27.3万元,不能作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上一篇:企业买卖股票交不交增值税?
  • 下一篇:三种情形已缴纳的契税应当退还!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