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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2018年购入设备低于500万元,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吗?

时间:2018-06-25 15:44:14    点击: 417
    合伙企业2018年购入设备低于500万元,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吗?
    新颁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允许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的是适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限合伙企业可能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适用财税〔2018〕54号文件的规定。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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