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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企业提供的非职务性服务是否征税?

时间:2018-05-23 16:20:00    点击: 397
    问:单位员工利用自己的特殊手艺,不是工作范围干的活,单独结算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受雇收入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参照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2.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为其提供的职务性劳务。
  前面我们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例如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对这些情况如果不征税,相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公平,因此我们认为,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为任职单位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应作为工资处理。为任职单位提供的与职务性服务无关的其它应税服务,应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类别确认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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