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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分国别计算未抵免完的部分如何处理?

时间:2018-05-21 15:04:50    点击: 359
     问:企业在不同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均在当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计算抵免限额时,能否不分国家汇总计算?以前年度分国别计算未抵免完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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