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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备案取消后几个热点问题

时间:2018-05-08 15:37:36    点击: 476
     —、政策性搬迁是不是也不要报送资料了?
    政策性搬迁属于所得税管理上的特殊事项,不属于所得税优惠类事项。因此,目前为止,全国性规定,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40 号)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不是也不要备案了?也不需要报送相关资料了?
    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所得税管理上的特殊事项,不属于所得税优惠事项。国税总局已于前几年取消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管理,改为纳税人申报管理。因此,目前为止,全国性规定,企业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履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及资料报送手续。
    三、我单位收到股息红利,要享受所得税免税,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同时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目录中列明了每项优惠所需要的留存备查资料,应对照目录搜集准备资料。
    四、企业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还要按97号公告规定报送“研发支出”的辅助帐、汇总表和归集表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年度申报时,需报送“研发支出”的辅助帐、汇总表和归集表。从17年汇算清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无须报送这三类资料,其中的“研发支出”的辅助帐、汇总表,改由企业留存备查;归集表既不留存也无需报送。
    五、研发费加计扣除,还只能在年度申报时才能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目录》(2017版),列明了所得税69项优惠事项。目录列明了季度申报、年度申报都可享受的优惠事项有57项。其他12项只能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季报时不能享受。这12项优惠是: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3.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10.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11.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2.老加速折旧政策下,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加速折旧。(适用2014年后新政策的加速折旧,季度可以享受)
    六、汇总纳税企业,优惠资料由谁留存备查?
    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主要涉及到分支机构可以独立享受的一些地域性优惠),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将清单报送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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