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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境外企业的赔偿金是否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时间:2018-01-24 10:43:10    点击: 368

    问: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因境内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支付给境外企业一笔赔偿金。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这笔赔偿金应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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