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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时间:2017-12-08 09:50:44    点击: 333
    问:个人2012年购买的住房,并于当年按3%的税率缴纳了契税,但后来知道购买的住房符合契税的优惠政策,现在还可否申请退还多缴的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于2012年缴纳了契税税款,已超过上述可以申请退税的期限,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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