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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单位提供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时间:2017-11-23 11:00:36    点击: 322
    纳税人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单位提供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单位提供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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