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作为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时间:2017-11-13 14:31:56    点击: 336
    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作为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中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 上一篇:资管产品具体指什么?
  • 下一篇: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农民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有什么优惠吗?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