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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2个热点问题

时间:2017-10-30 10:15:33    点击: 348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限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收到款项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收入是否征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属于预收款项,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造BRT(快速公交专用道)工程,工程项目跨越翔安、同安、集美、湖里、思明五个区,共20多个站点。企业的工程款统一结算,目前无法划分各个区具体收入多少,这种情况在劳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存在较大困难,是否可以允许企业直接在机构所在缴纳?
  答:经与财政局协商,所有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统一调整至直属税务分局管征,发生跨区建筑安装服务不再实行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4、房地产企业在5月1日前按销售面积预征营业税,但在5月1日后,以最终测绘面积多退少补。若有这种情况发生时,原有的处理是将原来开具的发票作废,再重新开一张正确面积的发票,但5月1号后其不再征收营业税,也为地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最终测绘面积大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原发票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最终测绘面积小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5、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预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按3%预征收率纳税,是否需要先开具发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7、在营业税制下,保险公司处理问题联共保业务可依据联共保协议约定,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非主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各承保方根据自身份额保费确认收入并计提、缴纳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开展联共保业务,可按保险产品的转售处理,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

  8、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成本中涉及物损部分能否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产保险公司自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厦门银行业以分行、保险企业以分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原辖属支行购买货物或劳务时能否以支行名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提供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能否以分行或分公司的名称开具?
  答:以分行或分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注明的购买方应为分行或分公司;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销货方应为分行或分公司。

  10、物业公司提供停车服务,物业公司代为经营管理业委会的停车场地,收取的停车费用如何征税?
  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适用11%税率;营改增前取得的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5%的征收率。

  11、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万元,平均每月1万元,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万元,平均每月1万元,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12、物业公司代收的水费、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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