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差额征税?

时间:2017-10-26 10:00:53    点击: 343
    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 上一篇:企业关联交易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下一篇:研发费包括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吗?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