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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是否还需登报声明作废?

时间:2017-10-17 11:23:43    点击: 336
    我公司由于经办人员工作不慎,在领票回来的路上丢失了才购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单位已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现行规定是否仍需登报作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即贵单位发票遗失后仍需登报作废,只是无需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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