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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纳税人能否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间:2017-10-12 10:41:22    点击: 324
    有个客户,现在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向我们付款时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向其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辅导期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特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的管理措施。其身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注意的是,条例并未限定只能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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