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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用于17%税率货物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7-09-22 11:11:55    点击: 353
    问:某家具厂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15日采购原木10吨,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货款已支付,材料尚未使用。该家具厂于2017年10月15日全部领用上述购进原木,用于生产家具,如何会计处理?
  答:第一步,购进环节。先按照11%正常抵扣。
  借:原材料——家具用原木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贷:银行存款111
  第二步,领用环节。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根据上式计算得出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10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
    贷:原材料——家具用原木2
  借:生产成本98
    贷:原材料——家具用原木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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