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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咨询

高温用品如何进行处理?

时间:2017-09-20 16:32:05    点击: 376
    问:彤强公司于5月外购100张降温垫,收到票面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17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年6月进行认证抵扣,该批礼品在7月以防温降暑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各员工,进项未转出。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该公司发放降温垫给员工,在所得税方面应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并调整视同销售成本。
  另,当年企业发放的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是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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