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罚款,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时间:2017-09-18 11:46:52    点击: 380

    问: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的,自处罚决定下达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 上一篇:单位购进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其进项税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 下一篇:一般纳税人销售木耳和银耳,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