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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进麝香再卖出,如何缴纳增值税?

时间:2017-09-05 11:44:34    点击: 375
    问:一般纳税人购进麝香再卖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二、动物类
  (五)其他动物组织
  ……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直接销售的未经加工的麝香属于动物分泌物,适用13%的税率;若加工成中成药则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适用17%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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