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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这些你要知道
时间:2017-09-01 11:09: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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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认定办法》)及配套文件《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简称《工作指引》)。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 与《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管理性质的文件《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公告)。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注意哪些问题呢?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必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时间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吗?
24号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则企业可自2017年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年度为2017、2018和2019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的当年,便不能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了吗?
24号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缴纳,但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例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0年4月20日到期,则在2020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20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20年可继续享受优惠,如果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备案?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同时,对于涉及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职工和科技人员、研发费用比例等相关指标,需留存享受优惠年度的资格备查。
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期间,如果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企业就要立即补税吗?
此前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税务部门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追缴高新技术企业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新办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即,税务机关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24号公告对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适用吗?
24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1月1日前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 与《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管理性质的文件《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公告)。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注意哪些问题呢?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必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时间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吗?
24号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则企业可自2017年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年度为2017、2018和2019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的当年,便不能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了吗?
24号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缴纳,但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例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0年4月20日到期,则在2020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20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20年可继续享受优惠,如果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备案?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同时,对于涉及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职工和科技人员、研发费用比例等相关指标,需留存享受优惠年度的资格备查。
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期间,如果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企业就要立即补税吗?
此前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税务部门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追缴高新技术企业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新办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即,税务机关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24号公告对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适用吗?
24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1月1日前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